我邻居赵某的儿子是15岁的中学生,他拿家中的9000元存款,在某证券营业部托熟人建立了股票账户炒股,赔了3000元。赵某得知此事后,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,营业部不予赔偿。赵某的主张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?一读者
我国现行法律对参与股票发行、交易的公民的资格有严格要求,未满十八岁者不可开立个人账户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(如从事股票交易),为无效民事行为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,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。赵某主张证券营业部赔偿损失的要求,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。律师徐燕飞
(《齐鲁晚报》2001.2.24)